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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毒品犯罪 一年判处800余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警醒市民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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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3: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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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毒品犯罪 一年判处800余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警醒市民远离毒品
  2016年6月26日是“6.26”国际禁毒日,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严惩毒品犯罪的战果,并发布典型案例,剖析毒品犯罪的根源及特点,警醒广大市民远离害人害己的毒品。
  案例一
  梁平一男子在家中制造毒品被判死缓
  家住梁平县的男子文某一直想发家致富,但始终未找到适合自己的路子。2014年初,文某从朋友处得知制造毒品很赚钱,便决定在家中开设秘密制毒窝点。
  随后,文某购回制毒工具和原材料,在家中二楼卧室开始制造毒品。文某使用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原材料,将其混合后利用工具制造麻古。
  同年4月2日22时许,梁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对文某住宅展开搜查,从文某卧室内查获玻璃瓶、铁架、铁锤、咖啡因等制毒工具、原材料及大量毒品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鉴定,文某加工制成的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警方将文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使用工具和甲基苯丙胺晶体、咖啡因等原材料制造甲基苯丙胺颗粒、固液混合物、粉末(麻古和麻古半成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同时,文某非法持有海洛因6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据此,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文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因贩卖、运输毒品,四男子分别获刑
  2013年4月中旬,在外地打工的梁平县男子周龙才与梁朝刚达成买卖海洛因的合意,约定海洛因价格为350元/克。
  随后,周龙才回到梁平县,找到老乡周亚义称有朋友要出售海洛因,价格为370元/克,可以给周亚义返5元/克,周亚义当即答应。之后,周亚义又联系曾某(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价格为400元/克。居住同地的颜某从曾某处得知周亚义有海洛因要卖,决定购买并准备伺机出售。
  2013年5月5日上午,周龙才电话联系梁朝刚并约定在梁平县境内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梁朝刚携带从他人处购得的海洛因,驾驶轿车从开县赶至318国道梁平县聚奎镇境内一公路边。周龙才到达交易地后,先从梁朝刚处取走一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将海洛因带至梁平县聚奎镇周亚义的老家。
  随后,周亚义在家中将海洛因分成两包,以400元/克的价格卖给曾某约300克、颜某390余克,共获毒资27万多元。周亚义付给周龙才毒资25万多元,周龙才按约定返给周亚义3400元。颜某在返回梁平县县城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390余克和电子秤一台。
  与此同时,周龙才携带毒资回到梁朝刚处,付给梁朝刚毒资24万元。其间,周亚义又打电话给周龙才要求购买海洛因,周龙才再次从梁朝刚处取走一块重约700克的海洛因并带至周亚义的老家。周亚义在家中将海洛因分包,以400元/克的价格卖给曾某350克,获毒资13万元。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周龙才、周亚义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330余克、毒资13万元。随后,梁朝刚也被警方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净重390余克、毒资24万元。
  经鉴定,警方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颜某被抓获后,协助警方抓获了同案犯。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朝刚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7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龙才贩卖海洛因1300余克,周亚义贩卖海洛因1000余克,颜某为贩卖而购买海洛因390余克,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同时法院认定,梁朝刚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犯罪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认罪态度好亦不足以减轻其罪责。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朝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龙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周亚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梁朝刚等人对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合伙运毒2000多克,两男子被判死缓
  2015年3月29日,家住梁平县的朱某、张某商量从广东购买毒品回梁平县贩卖赚钱,朱某负责联系卖家,张某前往广东负责运输毒品。
  第二天,张某乘车赶往广东省惠州市。随后,朱某向卖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毒资2万元。4月1日,在广东省惠州市等待的张某根据朱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卖家后顺利地取到毒品,并当即乘车返回梁平县。
  4月2日12时许,梁平警方在设卡清查行动中,将乘坐出租车回梁平的张某在半路截获,并从其携带的旅行袋中搜出了两袋重量达2000多克的冰毒。随后,警方根据张某的交代,在县城一小区将其同伙朱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张某运输冰毒2000多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法院判决朱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
  一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9个月
  2015年7月2日13时许,杨某在位于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的暂住房内,与邝某、钟某、刘某一起吸食冰毒。四人吸食完毕后,杨某因事外出。
  随后,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该房屋内查获了吸毒人员邝某、钟某、刘某,在房屋外的巷子内将杨某抓获。经检测,杨某及邝某、钟某、刘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吗啡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 顾
  一年严惩毒犯800余人
  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去年1月到今年5月,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00余件,判处罪犯800多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有121人。法院从严判处涉毒罪犯,对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院表示,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定将严惩不贷,并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
  法官剖析毒品犯罪特点
  据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官介绍,涉毒犯罪有五大特点:一是犯罪类型较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是毒品类型呈多样化趋势。毒品类型除海洛因、鸦片、大麻等传统毒品外,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氯胺酮(K粉)、“摇头丸”、“麻古”等新型合成毒品不断涌现,而新型毒品更容易使吸食者生理激素分泌和心理产生病理学变化,极易上瘾且更难戒除。
  三是以贩养吸及再犯累犯比较突出。经统计,2015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以贩养吸的犯罪人员143人,占16%;有毒品犯罪前科的犯罪人员142人,占16%;有累犯情节的犯罪人员124人,占14%。
  四是犯罪手段翻新更具隐蔽性。为逃避打击,涉毒犯罪分子交易方式繁杂多变,通讯联络比较隐蔽,使用多部电话、多种卡号,不定期更换,交替使用。贩卖毒品时,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将大宗毒品分成小包后再进行转手交易牟利;在运毒时,一般采取人毒分离的方式藏运毒品,并且小微量携带,如将毒品装在卫生纸或香烟盒中,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
  五是特殊人员涉毒犯罪案件逐年增多。突出表现为女性、残疾人、青少年、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参与贩毒问题日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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