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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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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7: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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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2016年5月25日,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上获悉,中学教师将增加正高级职称档次,小学(幼儿园)教师将增加副高级、正高级两个职称档次,从制度上打通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根据《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称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改变了原来中学教师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最高等级为中级的规定;统一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为5个等级,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和正高级教师(正高)。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
  也就是说,中学教师在原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的基础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正高级);小学教师在原小学高级教师(中级)的基础可申报评审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据了解,《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区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教师参照执行。
  “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包括师德师风、基本资格、教育业绩、教学业绩、科研业绩、优先条件六方面。”市教委相关负责人称,和原来相比,新职称(职务)评定增加了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增加了教学水平考评要求,并按照市级重点中学、城区普通学校、乡镇普通学校、村校教师等四个层次,提出课题和论文要求。对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乡中心校教师,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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