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同城网

搜索
万州商家入驻
 
 
查看: 569|回复: 0

商家路边随意堆放物品 万州一男子凌晨驾车将其盗走 犯盗窃罪一审获刑受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5-31 16: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商家路边随意堆放物品 万州一男子凌晨驾车将其盗走 犯盗窃罪一审获刑受罚
  万州一男子外出闲逛,看到商家堆放在路边的物品,便打起了歪主意,竟然将其盗走。因犯盗窃罪,男子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月7日凌晨3点左右,万州男子吴某驾着小型货车来到百安坝天台路某门面前。趁着凌晨路人稀少,吴某将放在门面前的铝合金门窗以及塑钢门成品、半成品搬上自己的小货车,随后驾车离开。
  当天下午4点,吴某来到一废品收购站,将145斤铝合金、77斤塑钢以7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就在吴某在废品收购站卖出盗来的物品时,被害人浦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放在门面前的货物“不翼而飞”。经过警方详细调查,吴某被捕归案。
  在讯问中,民警发现吴某不是第一次实施类似的盗窃行为。2016年12月28日凌晨4点钟左右,吴某途经一路段时,看到路边堆放的塑钢,想到自己最近手头比较紧,吴某便动起了盗窃的歪脑筋。随即,吴某将路边的塑钢搬上自己的小货车,然后逃离现场。因为手头不宽裕,吴某再次想到了盗窃铝合金的想法,事先踩好点,半夜开车来到路边,将堆放的物品盗走。
  后经鉴定,吴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4428元。
  查明案情后,检方指控吴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一篇:万州药品采购“两票制”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压缩中间环节 降低虚高价格
下一篇:万州交巡警整治三信公交站私家车乱停 6辆车遭当场处罚 1辆摩托车被暂扣
万州生活网:https://www.023002.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