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同城网

搜索
 
 
查看: 1340|回复: 0

重庆市二中法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26 13: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重庆市二中法院召开严惩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
  25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辖区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震慑警示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毒品犯罪存在七大特点
  据市二中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16年至2018年,辖区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审结毒品犯罪一审刑事案件1575件。从审判实践来分析,发现该类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分布在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三种案由上。
  二是毒品类型主要以冰毒、麻古为主。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吗啡等各类毒品,其中主要为冰毒、麻古等新型合成毒品,市二中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一审刑事案件中,冰毒、麻古占比高达94%。
  三是毒品犯罪所在区域较为集中。
  四是大宗毒品犯罪日益突出。毒品犯罪分子在禁毒斗争的高压态势下,单次犯罪利益最大化趋势明显。
  五是大宗毒品犯罪呈团伙型作案明显。毒品犯罪从单人作案向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协同作案转化,呈现出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的特点,在制造、运输、贩卖等环节相互配合,形成犯罪网络。市二中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共同犯罪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2%。
  六是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为逃避打击,买卖双方大多采取网络线上联系、线下交易、“钱货分离”和使用行话、暗语的方式进行,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案件侦查难度。
  七是“以贩养吸”、累犯、再犯较突出。部分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身毒品需求,“以贩养吸”问题突出。
  对此,辖区两级法院坚持从严惩处,遏制毒品蔓延势头,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毒案件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持从严重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贩依法判处死刑;对数量少但频率高的零包贩毒、引诱、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大批量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加大惩处力度;通过追缴犯罪所得、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有效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予以从宽,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切实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1
  司机帮人运输毒品被严惩
  2014年10月,被告人成某在广东省向他人购买一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月26日,被告人龙某在成某的安排下,前往广东取得该批甲基苯丙胺并雇请被告人余某运回奉节县,余某将该批毒品运回奉节交给龙某。同月29日,重庆一男子联系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成某遂安排龙某等人将毒品交给重庆男子雇请的接货人即被告人王某。王某随即驾车将毒品运至重庆主城,行至奉节县收费站时被民警抓获,并从王某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1900余克。次日凌晨,民警将涉案的成某、龙某、余某、夏某抓获,在龙某家中查获剩余的甲基苯丙胺10余克,在夏某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0余克。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龙某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余某、王某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夏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某、龙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成某、龙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余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鉴于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对余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某虽不明知运输毒品的具体数量,但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运输毒品的数量为其实际运输毒品的数量即1900余克;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成某、龙某、余某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对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案例2
  两男子多次贩卖毒品被严惩
  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杨甲共同居住在万州区天星路一出租房,期间二人先后多次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杨甲分别在万州区五桥“思乡情”宾馆、租住房、富民花园等处向谭某、陈某、谭某某贩卖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杨某分别在租住房外的马路边、租住房内、步行街楼下花园、碧水蓝天小区门口向陈某、谭某某等贩卖小包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案发后,民警在杨某、杨甲共同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20余克,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系杨某、杨甲共同向他人购买。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杨甲分别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二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系杨某、杨甲共同出资向他人购买并存放在此的毒品,应计入其犯罪数量。杨某、杨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杨某、杨甲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杨某、杨甲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上一篇:万州扶持培育一批电商示范企业 做大做强电商产业
下一篇:关于华宇林语岚山,你还不知道这些福利吗?
万州生活网:https://www.023002.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