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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创新环境司法机制 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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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6 15: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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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创新环境司法机制 守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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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传媒网记者 尧华燕 通讯员 范京川
  前言:
  为守护好三峡库区的绿水青山,2011年12月,区法院成立三峡库区首个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明确提出了司法为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专属职能,加大三峡库区环境司法保护力度。4年多以来,区法院积极创新环境司法工作机制,通过环境司法助力三峡库区生态安全,为长江三峡库区筑起了一道绿色屏障。
  近年来,区法院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履行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之外,坚持司法创新,推出环境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机制、环保禁止令等举措,为环境司法积累了经验、探索了方向、提供了示范。
  2012年以来,区法院办理各类环保刑事案件231件,责令8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环境审判中,区法院将执法办案与机制创新有机结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法院给予充分肯定,确定区法院为全国首批15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之一。
  A 恢复性司法机制——修复生态
  区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对破坏森林、渔业、水资源等刑事被告人,除判处刑罚外,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并参加义务劳动。2012年以来被告人共放养鱼苗38万余尾,补植树苗16万余株。牵头建设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
  禁渔期捕鱼被查
  “现在的我明白了,破坏生态环境,就得受到惩罚,没有侥幸。”6月3日,大周镇铺垭村,长江水位定格在148米,长江库岸的消落带里,向定华挥锹铲土,清除杂草,管护栽下不久的中山杉,向记者讲述他从捕鱼到护林的一段特殊的心路历程。
  时间回放到2个多月前,3月20日那天晚上,长滩镇清河村5组的向定华和同村村民3人,携带电瓶、逆变器等工具,到长江一级支流磨刀溪长滩镇清河村附近水域电鱼,后被区公安局长滩派出所现场查获。3月29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向定华违法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了依法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惩治非法捕捞行为,区法院判处向定华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其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生态修复义务劳动。
  “从来没想过,在河里捕鱼是违法的,但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宣传,我才知道自己捕鱼其实触犯了刑法。”向定华说,被抓后他为不懂法后悔不已,为了弥补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在诉讼过程中他出资5000元,用于放养鱼苗和补植树苗,进行生态修复。
  “以前看人家捕鱼,觉得很好玩,也跟着去,没想到被公安抓了。”向定华说,现在想来,他真不该抱着侥幸心理去捕鱼,但再多的后悔,也弥补不了对生态的破坏,“如果通过管护这片司法保护示范林,能让我弥补过错,我想对于我而言,就达到了教育和惩罚的目的”。
  义务劳动修复生态
  向定华眼前的,是区法院倡导建立具有示范、教育意义的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共计500亩,计划用时3-4年分两期建成,目前面积200亩约11000棵耐水中山杉已栽种到位。
  这天,在区法院的号召下,向定华来到这里参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管护义务劳动,现场为栽种的中山杉除草、培土、浇水、施肥。以义务劳动这种特殊的方式,反省过错,修复生态。
  与向定华一样,54岁周记发这天也从远在开县天和镇的家中赶来参加义务劳动,弥补一年多前砍掉200余株马尾松对生态造成的破坏。
  向定华与周记发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即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这一身份的背后,都有他们曾对生态的破坏行为。
  在探索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工作机制暨生态修复示范林建设过程中,区法院大胆创新,针对办理的三峡库区环境资源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林木的责任人,根据案件情况在消落带予以生态补植制裁,裁决或引导其在指定时间、划定的消落带内补植耐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责令参加林木养护以完成缓刑考验期内的司法矫正。
  这是对破坏生态行为人的一种惩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教育和修复生态。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共同义务。这天,区法院还组织青年法官、志愿者、当地群众共计50余人,一起参加了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义务劳动,以特别的形式纪念“6·5”世界环境日,宣传“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
  B 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阻止污染
  2014年8月,区法院发布《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概念,即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区法院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由此建立起及时阻止污染和侵害行为的机制,有效解决了环境行政执法无法及时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题。
  从2014年12月发出首张环保禁止令以来,区法院目前已发出环保禁止令21张,及时阻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专题调研,将环保禁止令纳入立法规划。
  危害环境被下禁止令
  桑某在天城镇工农村的一处隐蔽山坳里,搞起了废油回收公司。2014年5月,桑某占地1200平米、有13套设备的废油回收厂开始运作。当年6月19日,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即从事机油收购、加工等危害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7条、77条之规定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但桑某不管不顾,公司继续运行。区环保局遂向区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2014年12月2日,在认定该企业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事实之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3名法官和4名法警,向桑某发出了三峡库区首张环保禁止令。
  办理此案的法官王翔告知桑某:“如不立即停产,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干警将禁止令张贴在工厂大门、车间设备等处。慑于法律威严,桑某拆除锅炉,立刻停产。
  令行不止被拘留
  2015年1月7日,区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称,长滩镇某砂石厂直接向河里排污,影响周围环境。区环保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中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对企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然而,在随后的两次复查中,该企业并未停止生产,废水仍然直接排放。
  针对企业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依法向区法院提交了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立即向该企业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
  面对环保禁止令,企业负责人似乎还没意识到“禁止令”的威力,仍然不管不顾。随后,区环保局以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向我区公安机关移送申请。这次,等待该矿山企业负责人的,是公安机关5天的行政拘留。
  5天的拘留惩罚,换来了企业负责人追悔莫及的整改,他的企业停止了生产,停止了废水直排污染环境行为。
  C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激发全民环保热情
  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民众缺乏参与的途径,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缺乏足够监督。在探索环境司法新机制中,区法院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推进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激发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热情。
  区法院通过受理跨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了三峡库区全国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对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造成巫山县千丈岩水库一级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一案依法作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并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该案被评为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对于8月13日的水污染事件以及对千丈岩水库造成损害的事实,我们和原告没有分歧……我代表企业对此次事件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恳的道歉。”2015年10月23日,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被告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巫山千丈岩水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方在最后陈述阶段起立鞠躬、赔礼道歉。
  2014年8月,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排污导致千丈岩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4个乡镇5万余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从媒体报道上获悉此事,了解到该污染为跨境污染,缺少原告,事件的责任方很难被追责,便决定作为发起方,向我区法院提起跨境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法承担恢复水质的所有费用,同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道歉。
  同年11月,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公益诉讼中侵权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其方式、案件诉讼主体、减责免责等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为扩大案件影响,区法院邀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渝鄂两地环保行政机关及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今年1月14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进行生态修复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承担鉴定费、律师费等共32万余元。
  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三峡库区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区法院负责人表示,通过该案审理,除了有益于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方式等实践性问题外,还可以引发公众对跨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机制的缺失与健全问题予以关注。
  为满足环境审判专业性、技术化需求,区法院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17位土壤、电力、渔业、水资源等领域专家为环境审判专家,为环境司法提供专业化支持,增强环境审判的公信力。
  链接 建立良性互动 破题环境司法
  实施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工作机制暨生态修复示范林建设,是区法院整合司法、行政力量,让刑事案件责任人在消落带内补植中山杉耐水浸泡植物,达到修复生态的目的。
  把行政资源和司法力量结合起来,是我区补齐环境保护短板的有力举措。在这过程中,区法院主动作为,大胆探索,积极构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哑铃型”结构工作机制,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良性互动。
  “哑铃”一端是环境行政执法,由区环保局牵头,整合相关环境执法资源,互相提供基础性材料,共享案件信息,交流执法经验,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进行联合调研,共同构建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执法模式。“哑铃”的另一端是环境司法,由区法院牵头,整合公安、检察等各方力量,统一司法尺度,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与监督。
  “哑铃”通过环境保护联席会议互动。截至目前,区法院已组织召开5次三峡库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形成《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了联动机制的启动与运行程序,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执法联动和司法裁判统一,有效破解了环境司法受理难、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执行难困境,推动环境司法在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上作出了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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