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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开展“四法两条例”宣传活动 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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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4: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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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开展“四法两条例”宣传活动 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四法两条例”为民惠民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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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何申请工伤鉴定?”“发生劳动争议,具体找哪个部门仲裁?”……6月13日一大早,万州区2016年“四法两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在周家坝拉开帷幕,宣传活动台子刚搭好,工作人员就被前来咨询的群众围得“水泄不通”。
  据悉,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区人社局近期将持续开展以“四法两条例”(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月活动,通过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人社干部职工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
  活动现场,通过面对面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有维权需求的市民得到了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我妻子前几天在工作中受了伤,正不知道该如何申请工伤鉴定呢,今天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我知道该怎么办了,这事终于有了一些眉目,我和妻子放心多了。”家住名亨小区的陈先生告诉记者。
  据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宣传活动主要通过在服务窗口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制作电视普法专题片,走进重点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和开展集中咨询服务活动来全方位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为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在普法宣传月期间,万州还将组织人员,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地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四法两条例”等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
  “四法两条例”解读
  A.《劳动合同法》
  1.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劝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1.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1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5.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6.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就业促进法》
  20.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21.《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2.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C.《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3.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4.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5.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6.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7.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9.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0.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D.《社会保险法》
  31.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2.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吗?《社会保险法》主要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3.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提供基本养老生活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分别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4.参保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3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7.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8.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39.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0.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分别由谁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2.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43.失业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5.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6.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7.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8.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9.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50.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1.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2.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3.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哪些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6.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
  F.《工伤保险条例》
  57.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8.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相应的待遇是什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9.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0.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向什么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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