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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6月27日至28日 小学初中进行统一新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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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7 14: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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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6月27日至28日 小学初中进行统一新生登记
  2016年6月16日,从万州区教委获悉,各小学、初中于6月27至28日统一进行新生登记,各中小学按区教委下达的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行划片就近(相对)免试入学,新生年级每班学额控制在50人内。
  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行划片就近(相对)免试入学
  据了解,农村小学、初中按就近原则,结合属地管理(含多乡镇共建学校的区域)、学校招生容量、入学习惯等因素,根据户籍在已经确定的范围招生。镇、乡内有2所及以上小学(含完小、村小)招生的,中心校应向社会公布各校招生范围并严格按确定的范围招生。因学校布局调整需调整招生范围的,由区教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组织相关学校协调解决。
  各小学、初中于6月27至28日统一进行新生登记,7月5日前进一步审核登记新生名单完成报名注册工作,并将新生报名人数上报基础教育科。
  各镇乡(街道)应于6月底前对适龄“三残”(智残、视残、听残)儿童少年进行登记,并组织有学习能力的适龄盲、聋哑儿童和中、重度智残儿童少年到万州区特殊教育中心接受义务教育。各小学、初中有义务接受轻度“三残”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新生年级每班学额控制50人内
  据了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由区教委统一安排就读学校。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教委指定的地点登记。
  严格控制班额,严禁超计划招生。新生年级每班学额控制在50人内,为确保划片招生及流动人口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必须突破班额及招生计划的,需书面报告并经区教委同意。
  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小学、初中学生转学,先向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持签署同意转入的《转学联系表》或就读证明(表或证明须经学校招生负责人签字认定,下同)到区教委签署意见,再到转出学校及教委办理学籍变更,转入学校按规定安排学生入学。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以下学校接受不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学生转学的,持学校签署同意转入的《转学联系表》或就读证明到区教委审核同意后,才可安排学生入学。超过标准班额学校不得擅自安排不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学生转入,需转学的流动人口等子女由区教委统一安排,违规转学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校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城区小学、初中招生要符合“三统一”
  “三统一”
  ● 学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监护人〉的户籍
  ● 房产证〈居住房产权证〉
  ● 实际居住地
  凡属万州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入学,严禁招收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适龄少年入学。
  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应符合“三统一”(即学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监护人,下同〉的户籍、房产证〈居住房产权证,下同〉和实际居住地三者统一)要求。户籍迁入和房产证办理时限为8月31日及以前办毕,由区房管局核发的居住房房管证与房产证具有同等效力。
  户籍在城区但不符合“三统一”要求的按以下办法执行: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统一,但父母户籍地址与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证地址不统一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其户主和房产证均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在城区确无自有住房、适龄儿童和父母一起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的,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户籍发生迁移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户籍统一,但在城区内确无自有住房的,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不统一时,以父母户籍地址和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一致,按户籍和房产证地址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统一,因购房、单位集资建房而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且已在购房(集资建房)处入住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少年,在购房(集资建房)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父母在城区内有多处住房(均有房产证),以招生当年居住地的房产证为准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提醒
  这些属于特殊招生对象
  ①.单亲家庭或父母只有一方在城区且符合“三统一”要求的,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②.离异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按“三统一”要求,在法定抚养人居住地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③.现役军人、烈士(应提供相关证明),其子女户籍在城区,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居住一定时间的(从父母参军、随军起算),在居住地划定的招生范围入学。
  ④.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中的搬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⑤.华侨、援藏干部、港澳台同胞、在万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⑥.外来投资者子女和持有《重庆市万州区外来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安排入学。各校不得拒收区教委按规定安排的学生入学。
  要求
  严肃纪律 令行禁止
  万州区教委要求,各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对违规招生的单位及个人,万州区教委将按照《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十二项规定的通知》及《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违反中小学招生行为规定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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