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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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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6: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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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2016年8月18日,记者了解到,《重庆市万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管理、考核、资助等作出规范,鼓励和支持我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据介绍,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区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传承人。同时规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是国家级、市级、区级代表项目的,同一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同时担任国家级、市级、区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获批准即不再担任下一级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中明确指出,公民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项目单位及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区文化主管部门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和根据《万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推荐名单,报送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布。
  《办法》中还强调,区级有关部门及万州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按照《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关规定,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支持。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补助方式主要有: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带徒授艺、培训讲习;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补助标准:从2015年开始,区级财政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代表两个以上项目的传承人,只享受一个项目的补助)。同时强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连续两年无传承活动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后,报区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权利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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