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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益林管理办法》3月实施 毁林者须补种罚款
2017年2月17日,从万州区林业局获悉,《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生态效益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新政,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等十种区域内的防护林,都应划定为公益林。
另外,新政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同时,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新政还对加强公益林管护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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