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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12月3日,万州区法院对被告人冉某某、牟某某、黄某某等18人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组织领导者冉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牟某某、黄某某等其余17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00余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李某某、谭某另外两个组织外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冉某某、牟某某等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以万州某歌城为主要活动地,通过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经营歌城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达4100余万元,并逐步形成以冉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了进一步壮大组织势力、排除竞争、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冉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刑满出狱后,纠集被告人牟某某、黄某某等5人,通过拉拢被告人付某、付某某等12名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壮大团伙势力,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冉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牟某某、黄某某等5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付某、付某某等12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被告人冉某某组织、领导的该犯罪集团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特征,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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