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同城网

搜索
 
 
查看: 510|回复: 0

万州区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 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4 21: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万州区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 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春耕来临,连日来,区工商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农资配送中心、农资经销店进行拉网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肥料含量是否达标、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销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所售农资是否备案登记等,确保农民“播下放心种、施上放心肥、打上放心药”,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2016年3月3日,记者跟随工商执法人员来到渝东北农资配送中心。检查中,工商执法人员仔细检查经营户经营资质,严查索证索票、购进验收、销售登记等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不清晰的碳铵、尿素等产品进行登记,以便进一步核查。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又来西山车站旁的农资零售点,挨家挨户对该区域的农资批发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从当天检查情况看,我区市场经营规范,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供应充足,价格相对平稳。
  “你买的农药化肥种子在使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进行投诉,要保存好购买的票据,外包装要保存好,这可以作为投诉中的一些证据。”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权,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农户讲解维权方法。
  据记者了解,我区将对有销售假冒产品、坑农害农行为的不良经销商依法快速、从严查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区工商部门将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强化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维权指导,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同时,在大型农资市场、农资销售企业中广泛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拓宽农资消费维权渠道,探索建立预先赔偿制度,强化企业自律,促进纠纷和解,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无效退款难 消委帮忙维了权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12日,消费者黄女士在某药房的宣传资料中得知,某品牌药对治疗胃病有奇特疗效,于是就在广告中说的某大药房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胃药。两大盒,共六小盒,花费252元,药房药师口头承诺,如果没有效果将退还药款。黄女士吃了两小盒后,不但没有任何效果,病情还有加重的趋势。于是,黄女士找到药店要求退还剩余四小盒的168元钱,而药店只退还了130元。黄女士到区消委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委会接到黄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和黄女士到该药房现场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药房对黄女士所说也没有异议。经过工作人员对该药房负责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该负责人同意将剩余的38元全部退还给黄女士,黄女士表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经营者不履行口头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药房应当履行当初的口头协议。
  此案中广告也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区消委会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上一篇:驸马长江大桥开始猫道面网铺设预计 2016年4月1日开始主缆索股架设
下一篇:万州2016年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扩面 参保率96%以上
万州生活网:https://www.023002.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