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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出台《临时救助办法》看看哪种情况可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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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2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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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出台《临时救助办法》看看哪种情况可获得救助
  从万州区民政局救助科获悉,万州出台的《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2月30日开始全面实施,除了将救助对象简化为家庭和个人两大类以外,救助标准和不予实施临时救助情形也发生了变化。
  救助对象
  家庭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家庭对象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个人
  在个人对象中,因遭遇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而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救助情形及标准
  ●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救助。
  ● 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至3万元(含)范围内的,给予2000元救助,超过3万元的,在给予2000元救助基础上,另按超过部分的15%给予救助。
  ● 而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则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000元。
  ● 因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可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 此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不予救助情形
  ● 对于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实施救助。
  ●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不予实施救助。
  ●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予实施救助。
  ● 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情形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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