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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更细化 新城乡低保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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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23: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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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更细化 新城乡低保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8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农村家庭收入等认定标准,完善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制度。
  低保标准每年调整
  据了解,新条例里的低保工作需要坚持四项原则,其中一条是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以前条例对低保标准是“适时调整”,这次将其修改为“每年调整”,对调整时间进行明确,符合低保工作实际,体现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更细化
  为了更加严格、规范低保审批程序,条例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从低保申请者的身份认定来看,条例对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农村低保改为按月发放
  据了解,新条例重新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的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只起协助作用,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在低保金发放方面,新条例将农村低保由原来的按季度发放改为与城市一样的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骗保构成犯罪将追刑责
  新条例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核查周期,并规定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同时,要求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外,针对违规享受低保等情况,新条例也完善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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