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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7月起可健身消费 不得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2016年5月5日记者获悉,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联合发布通知,今年7月1日开始,城镇职工可持医保卡参加健身了。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目前,重庆市内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支付相关体育健身场馆按月或按次的项目费用。据了解,能用医保卡的体育健身场馆,须拥有羽毛球、网球、游泳、乒乓球、篮球、足球、跆拳道、台球、健身房健身等体育项目中3个及以上的项目。也就是说,这些能用医保卡健身的大多是综合性体育场馆,能满足你的多种需求。
按照要求,支持医保卡付费的体育健身场馆,必须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布张贴可用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体育健身项目及价格等。而且,医保卡购买健身项目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价格。
对于健身服务的概念,通知中也做出了界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健身活动中,只能用于支付体育健身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食品、衣物、健身器械等体育健身项目外的物品,即便是和健身项目相关的保健、按摩等费用,同样不能用医保卡。此外,不得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城镇职工医保卡可健身消费,具备条件的体育健身场馆,可向区社保局提出申请。据了解,目前健身场馆的申请工作已经开始。对提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体育健身服务的体育健身场馆,实行医保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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