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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无油烟污染治理设施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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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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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无油烟污染治理设施要罚
  2016年5月16日,从万州区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解决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区环保局即日起启动餐饮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记者了解到,此次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整治对象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居民住宅楼或商住综合楼内50张(含50张)餐位以上油烟直排和群众反复投诉的无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的餐饮食店。
  据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整治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因地施策、达标排放”的工作原则,通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集中收集高空排放等措施,加强餐饮食店油烟治理,减少油烟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有条件可以通过专用烟道实施高空排放的,视为油烟达标排放;无条件通过专用烟道实施高空排放的,必须安装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要符合《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排放;产生油烟污染无证(照)的,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食店依法补办环评手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移送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分局依法处理。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整治要求、时限规范整治,逾期未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八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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