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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试点 惠民新举措让开发票不用“来回跑”
2016年7月30日,万州区国税局传来消息,近段时间以来,社会热议的住酒店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有解了。据区国税局消息,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91个城市(含重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让开发票不再“来回跑”。
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需要纳税人可以自行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若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12366咨询热线。
据记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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