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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 万州开出首张房屋出租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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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17: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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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 万州开出首张房屋出租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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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16年5月3日,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上午10点左右,区地税局为市民孙女士办理了房屋出租涉税业务,并顺利开出我区第一张个人出租门面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第一笔增值税税款8640.17元。
  “工作人员很耐心,给我讲解了营改增的政策,很快就帮我开好了增值税发票,比实施营改增之前少交了140多块钱的税,真是个意外之喜。”孙女士高兴地告诉记者,她的门面在2016年4月份出租给某公司,前段时间,因个人原因去了重庆,她没来得及到地税局办理相关业务。这次五一节后回到万州,她第一时间赶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房屋出租涉税事宜,成为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幸运儿。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孙女士出租的是一套合同价为47736元的门面。营改增后,这套个人门面租出应缴纳增值税47736÷(1+5%)×5%=2273.14元,个人所得税47736÷(1+5%)×0.7%=318.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3.14×7%=159.12元,教育费附加税2273.14×3%=68.19元,地方教育附加2273.14×2%=45.46元,房产税47736×12%=5728.32元,印花税47736×1‰=47.7元,合计8640.17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太白税务所也于昨日上午顺利开出我区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规定,自5月1日起,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并代开增值税发票。这意味着房屋交易、出租缴税仍在“老地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继续在区地税局太白所办理,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继续在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服务,区地税局按照营改增要求,增设办税服务窗口,补充办税人员,提前开展政策业务及操作培训。同时,从5月开始,通过在国、地税办税大厅互设窗口、互派人员的方式联合开展办税服务,合力推进“营改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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