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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某超市采购员截留货款 三年挪用160多万元 一审获刑2年并退赔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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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21: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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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某超市采购员截留货款 三年挪用160多万元 一审获刑2年并退赔全部赃款
  利用采购等职务便利,万州一男子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挪用了160多万元私自挥霍。因犯挪用资金罪,该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三年挪用货款160多万元
  2007年末,万州男子黄某成功应聘到某大型商场超市,成为一名柜长。两年后,黄某调入该超市管理部,成为部门的业务员,做采购工作。
  在采购工作中,黄某负责产品的采购、货款结算等。2009年3月至2012年12月,黄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挪用采购资金。除了万州,黄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云阳、梁平等超市自营商品的货款结算中,也挪用了资金。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黄某先后将某大型商场超市结算给供货商的货款滚动挪用1696860.28元。
  2012年12月,某大型商场超市的员工在年底轧账与供货商核对时,发现负责采购的业务员黄某已经将货款领了,可供货商却没有拿到货款或只拿到部分货款。随后,超市工作人员与每个供货商联系发现,黄某还差供货商大部分货款。询问黄某,他表示自己已经将货款取出,用于其他开支。随后,某大型商场超市的负责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2年
  接到报案后,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万州区某餐馆内,传唤犯罪嫌疑人黄某。第二天上午,黄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民警询问了解到,黄某在采购期间,因为他所在的商场超市并没有与供货商单独签订购销合同,商场超市的相关系统中,没有供货商的任何信息,商品入库后不能做到与供货商一一对应。而黄某就是利用这个“漏洞”,挪用了货款。
  查明案情后,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无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故建议判处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此外,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大型商场超市1696860.2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记者 向俊燕 通讯员 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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