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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启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 电动自行车上路 不得有这9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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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7: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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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启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 电动自行车上路 不得有这9种情形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前期上牌工作推进情况,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整治。
  整治范围
  据了解,在本次整治范围的电动自行车既包含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又包含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不包含已经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整治重点
  交巡警介绍,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依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原则上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出现的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违法认定,并执行以下处罚标准:
  1.未登记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2.未悬挂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3.逆向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4.违反信号灯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5.违反禁令标志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
  6.载人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
  7.未靠右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
  8.违规载物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
  9.未满16周岁骑行
  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
  交巡警提醒,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启动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万州区已登记或预登记,还未领取和悬挂号牌的车主,请立即前往就近服务点领取和悬挂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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